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管理,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黑河学院章程》及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定位、边境高校特色与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编制、招生章程制定、招生宣传、录取实施、信息公开、新生复查、纪律监督等全流程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决策招生重大事项,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级招生政策法规;
(二)指导招生改革研究与实施工作;
(三)审议招生宣传总体方案;
(四)决定录取期间重大事宜;
(五)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
(六)听取年度招生工作汇报;
(七)研判招生形势,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为招生工作常设执行机构,主要职责:
(一)执行上级及学校招生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招生规章制度、招生章程与工作方案;
(三)落实省教育厅核定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统筹招生宣传、咨询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五)组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协调处理录取问题;
(六)开展招生研究,编制生源质量报告;
(七)完成其他招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设置、入学复测等工作;
(二)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开展招生计划合理性、生源质量、录取规则执行情况评估监测,提供政策优化依据;
(三)纪委办公室: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四)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财务处等:按职责提供住宿、经费等保障。
(五)各学院:负责专业宣传推介、招生咨询、实施专业复测、入学资格复查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章程
第七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学校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招生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涉及重要变更的内容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依据发展规划与办学条件优化招生计划结构,年度招生规模以省教育厅核定计划为准。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按照校长办公会审定的专业计划,编制、核对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调整计划差额,报送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高中本贯通、春季高考、少数民族预科、地方专项、八省区蒙古语协作培养等专项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级招生工作办公室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以提升生源质量为目标,构建“学校统筹、部处协同、校院联动、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决策招生宣传工作。实行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招生宣传工作体制,构建“科学规范、特色突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整体规划设计,制定年度招生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招生宣传工作任务,统筹做好线上线下宣传、生源高中走访、报考咨询、信息发布等工作的策划与实施,编制招生宣传基本素材,组织宣传人员培训,为顺利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提供服务支撑和相应保障。
第十五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组织专任教师开展招生宣传,重点策划并实施本学院专业特色宣传,全面配合完成学校各项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支持与配合招生宣传相关工作,形成全校全员参与招生工作的良好局面。
第十七条 宣传人员须熟练掌握招生政策与专业情况,严守纪律,全面、客观、真实宣传学校。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录取规则以当年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严格遵循上级及生源省份招生规定。
第十九条 投档比例按照招生计划数1:1执行。针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进档考生,以投档分数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考生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二十条 录取原则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时以投档成绩为准,以考生投档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2.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投档分相同,按照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后录取。
文史类(历史类)分别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理工类(物理类)分别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3.不分文理(历史类、物理类)的,分别按数学语文成绩之和、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考生专业课成绩均使用其所在省的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关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2.各省招生考试院按照本省规定投档后,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总分(不含照顾政策分数)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总分相同时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及顺序。
艺术类、体育类科目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三)专业调剂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同分排序原则同上。
按专业组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只能在同一个专业组内进行调剂。
没有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不会被调剂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章 录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实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现场封闭管理,密码与密钥专人负责,保障设备与系统安全。
第二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管理考生数据信息,严禁泄露、篡改、非法传播或出售。
第二十四条 录取工作人员须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严守保密规定,熟练掌握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公开招生章程、计划、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二十六条 新生未经批准逾期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按规定报送相关省级招生部门。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统一开展资格复查,艺术、体育类专业同步进行专业复测;复查或复测不合格者,按规定处理。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要求,切实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严禁擅自调整计划、虚假宣传、超计划录取、降标准录取、违规更改录取专业或拒绝符合条件考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