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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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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6-05-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黑河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黑河学院章程》,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中央东大街365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黑龙江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任务、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的颁发毕(结)业证书。符合《黑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中第五条学位授予条件:“凡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规定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进行监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近几年计划执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专业结构调整,科学合理制定招生来源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录取的政策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投档比例按照招生计划数1:1执行。针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进档考生,以投档分数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考生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实行高考改革的地区,投档考生应满足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办审核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时以投档成绩为准,以考生投档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二)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投档分相同,按照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后录取。

历史类(文史)分别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物理类(理工)分别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不分历史物理(文理)的,分别按数学语文成绩之和、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考生专业课成绩均使用其所在省的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关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各省招生考试院按照本省规定投档后,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总分(不含照顾政策分数)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总分相同时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及顺序。

艺术类、体育类科目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五条 专业调剂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同分排序原则同上。

按专业组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只能在同一个专业组内进行调剂。

没有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不会被调剂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含师范)、翻译(英语方向)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对单科成绩不作具体要求。学校不设预留计划,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陆黑河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体检要求

第二十条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二十一条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应用化学、制药工程、生物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学前教育、体育教育。

第二十二条 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轻度色觉异常所列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师范类)、绘画、工艺美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新能源汽车工程。

第二十三条 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

第二十四条  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除符合本章上述体检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男生172cm~185cm,女生162cm~175cm;无色盲、无色弱、无色觉异常、无斜视,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等颜色;身体健康,体形匀称,无明显X型腿、O型腿,无影响肢体功能的残疾与疤痕;面部、颈部及手臂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纹身、白癜风、血管瘤;无口吃,发音清晰;双耳听力正常,无影响耳压功能的疾病。

第二十五条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对于“患有部分疾病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考生”须慎重报考相关专业,具体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关于体检要求的其他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费收费标准按《关于黑河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4〕27 号)及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省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外,学校还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校园地贷款,学校积极筹措自有及社会资金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招生录取政策及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考生,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七章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456-6842222、0456-6842777

学校网址:http://www.hhhxy.cn

招生网址:http://zsxx.hhhxy.cn

招生就业处监督电话:0456—6842224

纪委办公室监督电话:0456—6842287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咨询过程中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后实施,解释权属黑河学院招生就业处。

0456-6842222